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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根据伤残等级划分 赔偿金额不同

更新时间:2015-10-15 09:04
  【摘要】工伤保险可以保障员工在受到意外事故时转嫁自己的经济压力。十级伤残虽然是伤残级别最低的,但是对于个人的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学习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那么针对不同等级的伤残,工伤保险能够赔偿多少钱?

  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其待遇标准按照伤残鉴定等级(一至十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据了解,五到十级伤残的可得到下列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查看当地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政策。

  工伤伤残赔偿城市案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675元的,增加到1675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2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2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800元的,增加到80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760元的,增加到76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585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11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14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慧择提示:各地的工伤赔偿标准都会有一定差别,想要具体查询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市民可以查看当地的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就四川省为例,达到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生活护理费工伤赔偿为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