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沈阳市财政局就
复员军人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发布了《关于农村复员军人参保及待遇核定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复员军人参与养老保险的条件以及缴费标准。
一、参保条件及缴费标准
2014年7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复员军人,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由县人社局社保科认定身份后,从199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15年,共计57327.27元。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自愿从1998年1月及以后任何时段缴费。办理补缴时,缴纳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保费,以当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 2011年7月1日以后的保费,以缴费上年在岗工资为缴费基数。 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五七家属工”、城乡居民,以及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如果符合农村复员军人条件,经认定身份后可自愿申请退出原保险(保障) 待遇,养老
保险缴费及已领取的养老金按规定退付,之后转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参与养老金计算。仍决定享受原待遇人员其军龄不参与原待遇计算。
二、待遇标准
2014年7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时间统一为2014年7月31日,基本养老金按其退休时间的计发办法据实计发,低于889元,按889元计发。2014年8月1日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以实际达到退休年龄为退休时间,基本养老金据实计发,低于前述标准,按889元发放。
三、享受待遇时间
2014年7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按规定完成缴费和退休审核的,其养老金从2014年8月开始发放;2014年8月1日至今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完成缴费和退休审核的,从符合退休条件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 四、参保缴费程序
1、符合参保人员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够证明其农村复原军人身份的材料(如入伍和退伍档案、士兵证、退伍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证》以及出具的《辽宁省1954年11月以后入伍的农村籍军队退役士兵普查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档案信息表》)到人社局社保科进行身份认定。
2、参保人经认定身份后到养老保险分局进行缴费,并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
3、参保人携个人账户明细表并填写《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审核表》到人社局社保科审批,经审批后,按规定日期领取退休待遇。
4、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经认定身份后到县养老保险分局缴费,保存好相关材料,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到人社部门进行退休审批。
慧择提示:沈阳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建设管委会根据《意见》进一步做好农村复员军人参保及待遇确定工作,为复员军人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