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险费相关问题
1、定义:FOB是FREE ON BOARD三个单词第一个字母的大写,中文意思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具体装运港名。
2、适用运输方式:海运和内河运输。
3、关键点:风险划分点,交货点,费用划分点均在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轮船舷(实际操作中为装到船舱内)。
4、卖方的主要义务
A、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装船通知。
B、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商检证,原产地证等)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报关、出口订仓等)。
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到船舱内为止)。
D、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已装船海运提单)。
5、买方的主要义务
A、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B、负责订舱或租船、支付运费(海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实际业务中买方告知卖方其在装运港的货运代理,并要求卖方向其订船,海运费为到付,由买方支付,通常买方支付的海运费较卖方自己订船要便宜10-20%)。
C、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配额在进口国同样由买方向国内行政机构申领)或其他核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D、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装运港船舱内以后的)
E、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6、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贸易合同中注明启运港:启运港应为海港或河港(南通、重庆港等为内河港)
B、贸易中要求卖方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风险和费用的转移点即为装运港指定的船舱内。
C、船货衔接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仓储保险等额外费用由谁支付。
D、装运港的装货费由谁承担,即THC费用由谁支付,国际贸易原则为谁付海运费谁支付THC费用。
E、和美国客户以及其他美洲客户订贸易合同时注意客户在确定价格条款中选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这个贸易惯例还是国际上通行的INCOTERMS 1990/2000这个惯例。因为同一个FOB术语两个惯例的解释不同,双方风险、费用、责任和义务都有很大区别。
F、和客户协商争取其只能指定船公司或船代公司,争取货代由我方按排,目的港货代也应由我方货代指定,这样可以大大减轻贸易风险。
CIF 1、定义: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组成,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装运船舱内),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适用运输方式:海运和内河运输,贸易国(货物最终运抵的海港或河港)。
3、关键点:风险点、交货点在启运港船上,费用划分点至目的港港口船上。
4、卖方的主要义务
A、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B、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
C、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D、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E、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已装船提单等。
5、买方的主要义务
A、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6、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概念上的误区:CIF和FOB,术语中交货点及风险点都是在装运港的船上,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到船上即完成卖方义务,装运后货物可能发生的风险,卖方不再承担责任。卖方将保险单、提单等交由买方,风险索赔等就由买方去办理。
B、订舱配载:CIF条件下卖方自主订船,选择船公司货代,自付运费,码头费等,一般不接受买方指定的货代/船公司等,实际业务中客户会选择国外服务较好的马士基、APL等知名船运公司,一般在和买方确认好运费,船期后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买方指定的货代出运。
C、卖方在装运港办理保险,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选择协会或中国保险条款,保险单银行交单时要背书转让给买方。
D、卸货费用:码头作业费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条款,启运港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目的港的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E、装船通知以及货物的中转、到港日期等。
1、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取得海运提单并将主要货运单据给银行或自行交由买方,承保保险取得保险单支付海运费以及装运港杂费后即完成全部交货义务。
2、卖方在装船后给买方充分的已装船通知。
3、卖方无保证货物必然到达以及确保何时到达目的港的责任。
4、卖方无货物装船后的损害、受潮、灭失等承担责任。
5、若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损坏或灭失,买方仍须凭单付款,买方可凭提单向船公司/船代,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坏赔偿而不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
6、实际业务中买方以货物在中转港,未按时中转、掉箱,货物在途中两次或叁次中转延误到港日期影响其成衣/成品交货索赔误工费、空运费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应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就注明卖方无装船后保证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以及无法保证何日中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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