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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将于10月起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更新时间:2015-10-13 09:16
  【摘要】日前,吉林省下发《关于调整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将于10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将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调整至上一年度单位职工工作总额的0.5%以内。

  据悉,吉林省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和吉林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降低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同时,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另外,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15年9月底前制订并发布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费率后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订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告。

  各地要通过全面实行市(州)级统筹,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要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严厉打击欺诈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吉林省将于10月起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并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致力于减轻企事业单位缴费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也有利于鼓励更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保障更多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