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保监会相关部门和地方的保监局起草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具体评价标准》,将根据保险风险的大小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打分,来监管保险公司在遇到风险后的偿还能力。通过这种监测与评级,进有利于保险市场的规范,增加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被视为目前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日前从相关渠道获悉,为规范对这四类风险的评价及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整体风险,保监会相关部门和地方保监局起草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具体评价标准》,将根据风险大小对保险公司打分评级,以此评价偿付能力风险的实际状况,并就此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目前,这一文件已起草完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一旦落地,将推动“偿二代”监管体系的顺利实施。据了解,保监会和保监局将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综合评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这四类风险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战略风险是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公司战略与市场环境、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声誉风险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据业内人士透露,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难以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其中,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水平和变化特征对保险公司的量化风险进行评分;而难以量化风险的权重如下:操作风险的权重为50%,战略风险的权重为15%,声誉风险的权重为10%,流动性风险的权重为25%。“具体而言,量化风险评价的满分为100分,评价标准有以下几类。”业内人士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当季度一项不达标或两项均不达标的,量化风险评价得0分;以上两项数据当季度均达标的,评价得80分;连续4个季度均达标的,评价得90分;连续8个季度均达标的,评价得100分。
而在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的基础上,保监会将结合保险公司量化风险评价,对保险公司整体风险进行评价,根据各类风险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综合评分,并确定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
根据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加权得分,保险公司将被分为四个类别:A类公司,得分大于等于85分;B类公司,得分在60分(含)至85分之间;C类公司,得分在40分(含)至60分之间;D类公司,得分在40分以下。
值得一提的是,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保监会每季度都会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分类监管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并对特定类别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于未按时报送信息、报送信息不完整、报送虚假信息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相应风险的评分连续四个季度计为零分。
慧择提示:保监会在每个季度都会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分、打分,在进行监测借宿后,将会对保险公司通报风险综合评级的结果,当然也会向外界透漏相关的信息,通过公开的评级打分制度,这一举措将会引导保险公司关注和重视风险厉害,引起保险公司对自己相关业务的调整,提高整个公司的信用水平和行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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