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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出台居民医保新政 取消10元门槛费

更新时间:2015-10-03 13:38
  【摘要】近日,济宁市出台居民医保新政,从9月起至12月底,取消普通门诊就医的10元门槛费,并从2016年1月起,建立居民医保个人账户,以用于居民医保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等服务。

  为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性,自2016年1月起,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入,所需资金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划拨,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资金于每年一次性划入居民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个人账户可结转使用和继承,可以在家庭成员内统筹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或挪作他用。今后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标准,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费等,不得加收接液费(加药费)、躺椅费、空调取暖费等其他费用。一般诊疗费严格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每个疗程内(不高于5天)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一个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另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个人支付不超过2元/人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超过1元/人次。从2015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底,一般诊疗费报销资金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2106年起,一般诊疗费由居民个人账户支付。

  慧择提示:济宁市出台居民医保新政,决定将于明年1月起,建立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由医保基金统筹规划,以用于参保人就医、购药,减轻参保人的费用负担。并且,济宁将报销一般诊疗费,以鼓励更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