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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15-10-01 08:33
  【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吉林省长春市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同的伤残级别进行增加,最高增加到134元。此次调整将进一步提高受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还体现了国家对于职工的关爱。

  一、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2015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工伤保险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26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9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1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4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9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8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2014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3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86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400元。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
  (四)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资金渠道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慧择提示:国家为了进一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各个省份在今年以来都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而且针对不同的工伤级别,其增加的伤残津贴也会有所变化。相信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工伤保险待遇也会跟着进行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