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由原来的单位所有变成了人们的代步工具。而且加上保险知识的不断普及,如今很多消费者都会为自己的爱车购买相应的保险,其中的盗抢险就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近期陈先生表示,自己的爱车已经丢失很久,但保险公司已经没有理赔。
自从购买了家用轿车后,陈先生便为爱车购买了盗抢险等。哪知爱车失窃后,他找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事宜竟然被拒。一气之下,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却发现,由于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车辆按时年检,自己的诉请没能得到法院支持。
陈先生诉称,2013年1月,他在成都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盗抢险等险种,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13696元。车辆于2013年12月被盗后一直未找回,但保险公司至今拒赔。陈先生诉至武侯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保险金113696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该车的确投保了机动车盗抢险,但本次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没有经过年检,根据原告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车辆被盗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陈先生的车辆失窃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失窃事故发生时车辆未年检。在陈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第五条第九款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签订保险合同,并在保险条款中用加粗黑体字对责任免除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本人也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表示对于保险条款和保险人责任免除等内容充分理解并接受。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慧择提示: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由于陈先生没有及时履行说明义务,导致爱车丢失后保险公司不能理赔。所以,消费者在日后购买盗抢险时,一定要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避免到时候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不能赔偿,从而费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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