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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 三类人可办理

更新时间:2015-09-28 17:08
  【摘要】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之一,养老险的改革也牵动着每个人的神经。一些单位职工可能因为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等问题无法正常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近日,出台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下三类人可以办理。

  即日起可办养老保险补缴
  “这次出台的补缴政策解决了一些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问题,避免这部分人员年老时无法正常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即日起可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或拨打民生服务热线“12333”咨询。

  三类人员可办养老保险补缴
  从今年7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具体包括:一是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之日)之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统账结合”时间(我市1994年10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是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个体工商执照至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2011年7月1日(含)往后,产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补缴后计入保险账户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如,2015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十五年的,需要8.7万元(2014年社平工资48453×60%×15年×20%)。

  养老保险补缴居民与职工衔接
  我市规定,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

  慧择提示: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大大呼应了众多市民的想法,使得市民们都可以在老年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的这一改革方案基于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理念,值得赞扬。没有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各位市民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养老产品提升老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