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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再次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7-08-27 03:14
  【摘要】青海省于2015年1月1日起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等。据悉,这是继2007年以来,青海省第六次上调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了全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9月11日,经青海省政府批准,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这是我省自2007年以来,第6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将进一步有效保障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据悉,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2171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每人每月低于86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0元。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标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手中,将惠民政策落实好。

  慧择提示:青海省再次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保障,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青海省此举也有利于鼓励更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