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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于10月起下调生育保险费率

更新时间:2017-08-27 15:08
  【摘要】日前,内蒙古下发《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过多地区实施降低生育保险费政策。并且明确表示各地要结合上一年度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的具体情况,对生育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将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范围,以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

  近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要求,自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已经转发《通知》,并要求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遵照执行。

  《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要求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于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实行省级统筹的省(区、市),应于8月底前制订本省(区、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应于9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慧择提示:内蒙古将于10月起下调生育保险费率,以缓解部分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情况,确保基金的合理运用,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生育权益。并且,内蒙古下调生育保险费率,也将有利于鼓励更多企业参保,提高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保障更多职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