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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企业负担 内蒙古从10月1日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更新时间:2015-09-25 11:23
  【摘要】内蒙古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厅在近期发布通知表示,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将在今年10月1日开始降低生育保险费,这有利于使得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于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实行省级统筹的省(区、市),应于8月底前制订本省(区、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应于9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慧择提示:内蒙古人社厅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和低收入者负担,还可以调动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好的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积,为更多的女性职工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