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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15-09-24 10:14
  【摘要】近日,江苏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表明今后省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均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全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据悉,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填补了江苏省工伤保险制度最后一块空白,为江苏省建立全面的工伤保险制度添上重要一笔。

  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今后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此次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为全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编制外的各类用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驻宁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统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其他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编制内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服从组织安排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与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当地申报继续参保。工伤职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江苏省下发规定,要求全省各机关事业单位均要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缴费基数,以保障全体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权益。江苏省此举也有利于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解除职工家庭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