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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的六大亮点

更新时间:2010-07-19 15:54

  保险法的六大亮点

  此次新保险法修订完成并经全国人大通过,历时近5年之久。经历了漫长的法案讨论、修订和审议过程,新法给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个比较好的保护机制。

  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历经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之原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细细阅读新版保险法,记者发现,与旧版相比,此次《保险法》“重大变脸”之后,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了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和亮点呢?

  亮点一: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一直以来,对于我国广大投保人来说,都有一个很大的心结,那就是申请理赔之际,保险公司经常以投保当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除了一些投保者故意隐瞒身体健康等状况外,其实很多时候投保者都是因为并不了解规则而未能如实告知。

  而在欧美等保险市场,投保者当然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他们还有一条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利器,那就是“不可抗辩条款”。根据英美法律体系的“禁止反言制度”,通常,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两年之后,就丧失了抗辩权,保险公司不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此次保险法修订,也适时地添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负担。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这样的利益保护机制意义重大。

  亮点二:免责条款要明确提示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曾有消费者抱怨,保险合同简直就是“天书”,一不小心就会错过一些重要内容。的确,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本身很少有人会去从头到尾仔细阅读,甚至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各种免责条款一笔带过或不提起,导致许多保户心中并不清楚自己到底买了什么保险,哪些情况下并不“保险”,最终出险后在是否能理赔上产生许多纠纷。

  而且,投保者都是先填写具有法律效力的投保单,成功投保后才能拿到保险合同,对于合同中的内容等于是事后才能全部阅览,严重限制了投保者的知情权。

  为此,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明确提示。这样一来,投保者等于事先能够完全获悉所有保险内容特别是除外责任。如果除外责任没有事先给投保者看到和解释,那部分条款就不能做数,这对于消费者一方很有意义。

  亮点三:明确核保期间的责任承担方

  新《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通常,如果一个人想要购买保险,那么就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也就是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但实际操作中,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在这一“空白期”,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到底,保险责任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原法并没有明确的说明。

  此次保险法则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就能更好地保护投保者的利益,不至于引发理赔上的纠纷。同时,新法表示保险买卖双方可以通过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合同效力,这样权责双方就能更明确在什么时间要负什么责任。

  亮点四:着力解决“理赔难”问题

  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的规定,则对在理赔问题上,双方各自应尽的义务和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

  解读:“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屡遭诟病的话题,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对于保险合同双方都可以有规范可依。

  比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另一方面,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同时规定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亮点五:更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解读: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原《保险法》没有规定。新《保险法》弥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立法的意旨也是在同时死亡情形下,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符合法理与情理。

  亮点六:财产合同可以转让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解读: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例如二手车买卖),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有着不同理解,一直存在争议。如果规定无法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需要重新对保险标的进行投保,肯定过于烦琐,增加社会成本。

  为此,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这个制度设计,逻辑清楚,平衡各方关系,尊重契约自由和特别法规定,也减少了社会成本。

  最大的疑问:新法能够惠及老保单?

  除了以上几个亮点,此次新《保险法》还对企业的员工是否有投保利益,怎样设定团体保险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是否要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该怎么界定被保险人的利益,等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比起老的法案来,更加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利益。

  但是,由于新法要等到国庆节后才能正式实施,不少人提出一个疑问,新《保险法》实施后,老的保单客户能否适用新法呢?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说,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