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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由756元上调至824元

更新时间:2017-08-27 02:47
  【摘要】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要求,双峰县在近期上调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原来的每月756元上调到824元。但由于该项政策缺乏宣传,使得很多失业职工以为自己“不当得利”了。双峰县此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全县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近日,双峰县某鞋业公司失业的张先生,发现自己用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上这两个月比以往共多出了一百多元。钱虽不多,但讲究诚信的张先生以为自己“不当得利”了,于是主动打电话到县劳动就业局询问,一问才知道这多出的一百多元是应安然受之的“正当得利”。原来从7月1日起,双峰县已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全面上调了失业保险金待遇,已由824元/月提高到了目前的875.5/月,月增长额度为51.5元。

  据悉,双峰县本次失业保险金调整是继今年二月份由每月756元上调至824元,月增长68元后的再次上调,将惠及全县今年7月份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所有失业人员。截至2015年8月底,双峰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1002人,累计发放失业保险金786166元。另据统计,今年以来,双峰县劳动就业局已为全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承担大病医疗互助费用共计达212215.9元。在保障全县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同时,切实减轻了失业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发挥了失业保险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也进一步促进了全县失业人员再就业。

  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的;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

  凡双峰县参保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可以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等证明材料,以及指定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双峰县劳动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同时可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双峰县从今年以来不仅上调了失业保险金标准,还为失业人员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失业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双峰县政府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为民服务的精神,还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