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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海上保险费率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0-07-14 16:05

  一、公平合理原则(Fair & Reasonability)

  合理是指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单个等价交换的原则,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标的危险性大小及数量恰当地确定保险费率的档次,实行差别费率。

 

  二、可行性与保证偿付原则(Feasibility & Payable Ability)

 

  三、相对稳定原则(Relative Stability)

  保险费率一经制定,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过于频繁地变动。保险费率中的相当一部分具有客观性,其影响因素受客观条件制约。如果变动频繁,就可能涉及到保险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是造成保险公司财政不稳定而影响其偿付能力。

 

  四、伸缩性原则(Flexibility)

  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内社会经济政策的变动,导致保险市场供需状况或风险程度发生变化的情况,保险人必须及时掌握这些情况, 适时适度调整、变动保险费率。

 

  五、国际性原则(Internationalization)

  必须遵循国际性原则。一方面使费率水平适应国际保险市场的行情,加强保险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使费率水平能为国际再保险公司所接受,以顺利地使危险在国际范围内分散。

 

  六、盈利原则(Profitability)

  遵循盈利原则,并不是绝对提高保险费率,这样将造成和前述的原则发生矛盾,反而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而是要在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被保险人对保险费率水平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际保险市场情况的变化、承保标的不同对象,灵活地调整费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