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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212)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7 05:08

  太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212)条款

  (2006年2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212)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单一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或同时选择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即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了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率见附表,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加以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 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 医院或法定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三、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职业或者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四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3.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扣除手续费后以转帐方式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释 义

  附属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无工作之配偶或出生满60天且已健康出院至22周岁的子女。

  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扣除手续费后的年保险费×未经过期间÷12,未经过期间按照整月数计算,不足月的部分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