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陕西实施幼儿园责任保险

更新时间:2010-07-07 16:48

  陕西实施幼儿园责任保险

  为进一步完善校方责任险体系,确保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陕西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幼儿园(含学前班)实施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在园幼儿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名受伤害幼儿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

  据介绍,学龄前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尚未形成,幼儿园儿童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幼儿园意外伤害风险不断增加,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园方责任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幼儿园实现风险转移,及时化解因幼儿意外伤害给幼儿园带来的风险隐患经济赔偿责任;有利于保障在园幼儿的权益,解除幼儿园和家长的后顾之忧,维护幼儿园正常的办学秩序。

  陕西实施幼儿园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是全省各市、县(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学前班)。保险责任为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注册幼儿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幼儿园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幼儿园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个学年度,期满续保。幼儿园责任保险由幼儿园统一购买。其中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在保育费中列支,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支出。保费按在册幼儿数计费,保险费标准为每个幼儿每年人民币5元。每所幼儿园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所幼儿园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