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办法出台
更新时间:2017-08-28 11:27
【摘要】由人社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6月30日至7月13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于8月23日正式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养老金入市,终于有了“根本大法”,其意义在于,经过多轮的社情民意酝酿和多年有限度的入市实践,终于形成了养老金入市的开放之势和谨慎之局。
所谓开放之势,是因为养老金入市有了全面实践的法理基础,但相关比例底线的设定和投资范畴的保值目标,亦证实《办法》是经过妥协的结果,养老金入市也呈现谨慎局面。
其实,养老金投资一直都在实践,只不过收益相对低,比如购买国债和储蓄。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在于多元化,即除了安全性高收益率低的金融产品,还可以投资股票、股票基金等产品。
股市收益高但风险亦大,这是公众对养老金入市产生不安和焦虑的主因。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公众对养老金投入股市黑洞的不安全感就不会消弥。这就是养老金入市很难形成统一制度规范的根本原因。
现在,《办法》终于出台,给入市划定比例红线,以确保养老金资金池的大盘安全。这体现了社会的关切,因而《办法》具有公众基础。毕竟,无《办法》限制的养老金入市,一旦进入市场是很难确保资金安全的。
完全的开放,最终极可能导致不可收拾的惨局,这将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让养老金资金池不足的全面焦虑变成惶恐。有了限制,养老金入市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选择受托机构。
实际上,养老金入市并非空白。广东和山东已经先行先试,两地各拿出1000亿元,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实践表明,养老金入市收益很不错。尤其是广东,这种委托投资模式已经运行了两年,目前已经进入第三年投资运营周期。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继续作为受托机构参与养老金投资,这是《办法》明确规定的。但是,受托机构也应该多元化。《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而《办法》指明的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显然,《办法》并没有明确受托机构多元化,但给受托机构多元化指明了方向。除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地方相关机构(如财政部门)是否也能成为受托主体?这是值得《办法》关注的地方。
毕竟,各地养老金全部交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不仅风险难控,而且也容易造成“投资垄断”,对于其他机构也不公平。
上述《办法》给养老金入市提供了开放空间,也设置了谨慎的防火墙。现阶段是可以的,但养老金一旦入市,就要按照市场规则来,首当其冲的就是受托机构的多元化。
慧择提示:养老金入市受托机构的多元化,必须建立在系统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规范化的制度规定,约束受托机构的投资行为,以防其在资本市场中的理性投资变随性投机,保证养老金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