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是遭受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在地震、暴雨等巨灾面前,我国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济,随着巨灾损失越来越大,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更加凸显。面对这样的情况,中国保监会率先批准云南进行农房地震保险试点。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大力支持云南保险业改革发展,结合云南省情,积极引导和支持保险业开展创新服务,在全国率先批准云南进行农房地震保险试点。8月20日,全国首个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启动仪式上,大理州人民政府与诚泰财险、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中华联合、中再财险6家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和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协议。诚泰财险、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中华联合5家公司签订试点共保协议。
云南农房地震保险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体系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一是立足全面保障民生。云南约50%以上的农房为土木结构,往往小震大灾、大震巨灾,农村、农民是最需要地震保险保障的地区和群体。试点方案从风险最高,损失最大的农房地震灾害着手,既保障财产损失又保障人员伤害,在3年的试点期限内,为大理州所辖12县(市)82.43万户农村房屋及356.92万大理州居民提供风险保障。为体现民生关怀,试点期间由省、州、县三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保费。二是有效提高保障水平。方案对试点地区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造成的农村房屋的直接损失、恢复重建费用以及居民死亡救助提供了有效保险保障。农村房屋保险赔偿限额(指数保险)从2800万元到42000万元不等,使保险赔款在不同震级分档下起到灾害救助补充作用。居民保险赔偿限额(地震灾害救助保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累计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年。三是完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组建地震保险共同体提供保险服务,强化抗风险能力和保险服务能力;引入再保险机制,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按照当年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地震风险准备金,逐步积累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四是放大政策叠加效应。通过政府“有形之手”为市场“无形之手”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凸显保险“灾前预防—灾害补偿—促进灾后重建”的重要功能作用,使受灾群众在国家财政救济基础上获得额外的保险保障。据测算,通过保险机制使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倍数最高达到了15.6倍,能够有效转移和平滑区域巨灾风险损失。农房保险赔偿平均可达到地震民房恢复重建政府补助总金额的34.07%,切实提高灾区居民重建能力。
云南农房地震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了以地震风险责任为主的巨灾保险制度,既与国际惯例相符,又与国家政策导向相一致;率先研发震级触发型指数保险,具有信息透明、理赔迅速、交易成本低、风险分散广的优势;率先构建地震风险数据库,建立云南农房易损性曲线,准确厘定地震纯风险费率。
慧择提示:灾害频发形成倒逼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而云南由于地理位置和环境的影响,经常发生巨大灾难,而农房地震保险在云南试点再适合不过。而且云南地震保险方案初步定为由政府统一投保,在楚雄市先行试点,承保农村农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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