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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

更新时间:2017-03-09 16:53

  财产保险基本险

  产品简介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专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保险标的范围

  一、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三、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5、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6、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雷击;

  3、爆炸;

  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