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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内容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5 20:54
  【摘要】中国保监会在2011年4月20日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比例限制和投资身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运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之设立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四)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六)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七)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之书面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三)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六)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为您介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内容,中国保监会此次逐步放宽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资金运营风险。相信在保监会的监管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会获得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