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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单位和个人减负明显

更新时间:2017-08-27 03:44

  【摘要】为了减轻单位与员工个人的缴费负担,湘潭市下调了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后,缴费单位和个人“减负”明显,今年参保单位和职工将少缴6000余万元的失业保险费。

  今年以来,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上,失业保险充分发挥了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部署,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文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7%。

  在此基础上,湘潭市还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在系统中调整。调整后的失业金标准为:城区范围内,由年初的每月1112元提高至1181.5元;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由年初的每月1000元提高至1062.5元,每月分别提高69.5元和62.5元。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同时,湘潭市对于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三类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按照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20%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企业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支出。

  市就业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稳岗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费率滚存结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按自然年月计算)以上;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市、县(市、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且上年度本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不超过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的10%;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同时,以前年度失业保险有欠费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享受稳岗补贴,但对近两年未欠费并签订了清欠计划的用人单位酌情予以补贴。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公司不属于稳岗补贴享受范围。

  慧择提示:失业保险费率是缴费高低的关键性因素,湘潭市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大大减轻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提高了企业为员工购买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下调失业保险费率,还能够在一定意义上支持稳岗补贴,减少失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