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出门在外旅游,意外随时可能发生。但假如发生的意外并非人身伤害,而是因
自然灾害导致行程受阻,那保险公司是否也该赔付呢?台风苏迪罗刚走,新的台风天鹅又至。8月15日凌晨,今年第15号台风“天鹅”(热带风暴级)在西北太平洋洋面上生成,相继生成的还有16号台风艾莎尼。
据了解,第15号台风“天鹅”未来路径和影响程度将与苏迪罗相似,预计将以每小时10-15公里的速度向西北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加强,最强可达强台风级或超强台风级,极有可能于19日影响台湾,20日影响福建。而今年第16号台风“艾莎尼”将逐渐向日本东南部沿海靠近,对我国海域无影响。如今,第15号台风天鹅形成路径已经公布,对于我国东南海域有一定的影响,希望相关地区做好台风防护准备。
据报道,今年第15号台风“天鹅”和第16号台风“艾莎尼”于今天凌晨在西北太平洋洋面上生成。分别位于福州市东南方约3300公里、4500公里的洋面上。预计第15号台风“天鹅”将以10-15公里/小时速度向西北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加强,最强可达强台风级或超强台风级。20日后“天鹅”将逐渐向台湾东部到琉球群岛一带海域靠近,有可能影响我国东南沿海。
福建省防汛办今天上午预测称,“天鹅”19日后进入福建省48小时警戒圈,防汛压力仍然很大。仅仅一周前,今年第13号台风“苏迪罗”登陆并重创福建省。统计显示,截至8月10日23时统计,“苏迪罗”已造成福建省74个县(市、区)736个乡(镇)、217.66万人受灾,因灾死亡7人,失踪3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6.89亿元。与此同时,短时暴雨频发,地质灾害接踵而来。14日,福建省再次出现局地短历时强降雨,21个县(市、区)雨量超过50毫米,最大武平县101毫米;其中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7个县(市、区),受强降雨影响,九龙江新桥河漳平市麦园站、鳌江栏溪连江县朱公站出现略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台风阻断游程能否获赔
与遭遇严重的人身意外伤害相比,旅游时遭遇飞机延误、景点关门、行程更改、半路迷途等旅途意外的概率要大得多。张天华一家就遭遇了这样的囧事。
台风阻断澳洲游程
2011年底,张天华(化名)与家人打算利用2012年春节的机会去国外旅行,经过反复挑选,最终选定了一家旅游公司推出的“澳洲大堡礁逍遥纯玩”团队游。之后,张天华与旅游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4人的行程安排从2012年1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4日共计6晚8天,其中2012年2月3日的安排为“凯恩斯-大堡礁-凯恩斯”,并支付旅游费用共计108300元。经旅游公司推荐,张天华等人还购买了一份“安心游”
旅游保险。
然而2012年2月,一场号称百年最强的台风袭击了澳大利亚东北部的昆士兰州,其登陆点正好在举世闻名的澳洲旅游胜地大堡礁附近,台风带宽达500多公里,最大风速每小时280公里,所经之处,大量房屋被毁、树木被连根拔起,近十万家庭电力供应中断。数以千计游客和居民不得不撤离澳东北部沿海城市。
然而此时,张天华等人已经跟团顺利到达悉尼,开始了期待已久的澳洲之旅。谁知当玩到第四天时,旅行团被告知,由于台风来袭,原计划游程受阻,既无法回国,也无法继续在当地游玩,为此整个旅行团不得不滞留在澳洲的黄金海岸地区,直到2月5日才得以返沪。
保险条款如何解释
旅游中途遭到意外,玩得不尽兴,张天华便想到了当时投保的那份旅游意外险。于是他拿着当时旅游公司交付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表示,张天华保单上陈列的理赔项目另有解释,为此出示了一份长达12页的 “个人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每项赔偿事项都有附加的前提条件,依据这些附加条件,张天华显然不符合要求。
拿到这份条款后,张天华越想越气,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上列明的项目赔偿原告旅程延误900元、行李延误1500元、随身财产受损1500元、旅程变更7500元及事涉慰问费用补偿8000元等,共计人民币19400元。
法庭上,张天华表示,未曾收到详细的保险条款,只有一张保单和保险发票;被告在保单中对保险项目和权利义务均做了明确的规定,符合合同构成的要件,原告诉请没有超出协议范围,被告未告知保险条款,被告所述条款应认定无效。
保险公司则认为,保单和保险条款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旅行社没有把保险条款交给张天华则不构成保险合同关系;即使张天华有证据证明保险合同关系的存在,旅行延误、行李延误等事项在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的定义,根据条款定义,被告仅认可发生了旅行变更的情况,并且仅对原告的“预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进行赔偿,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损失的具体数额。
两项赔偿获得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签发了保单,却未履行交付保险条款的法定义务,若在本案中适用被告单方制作却未交付的格式条款解释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则显失公平,故原被告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涉案的保险条款在本案中不能适用。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能否获得理赔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保单约定的保险项目,以及原告能否证明相应的事实和损失的发生;法院根据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保险项目赔偿金额的诉请进行合理的认定;对于旅程延误和旅程变更事项,原告有证据证明事实的发生,故予以支持;而对行李延误、随身财产受损、及事涉慰问费用补偿事项,既没有证据证明事实的发生,也不合常理故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张天华保险金人民币8400元。
慧择提示: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国人开始把旅游当成充实人生体验和享受人生乐趣的重要渠道。出门在外,难保不出意外。而旅游意外保险由于低廉的
保险费率、特定的保障范围、加上一般不会受到性别、工作、年龄等个人因素制约,网上轻点鼠标就能完成投保,因此成了驴友在旅途中必不可少的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