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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在全国制定了首部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更新时间:2017-08-26 01:51

  【摘要】昨日,广东人大网公布了《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表示,华侨出国时被注销了户口和身份证,虽然国家已有法律规定,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但实际上华侨凭护照仍无法直接办理公司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

  广东率先在全国制定了首部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华侨可用自己的中国护照在省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效力等同身份证。

  据了解,广东华侨有3000多万人,占了全国华侨总数的1/2。仅在广州一地,华侨华人就有135万,港澳侨胞有100多万,归侨眷属有150多万人。截至2013年底,侨胞在粤兴办企业共5.8万家,累计投资近2000亿美元,占全省实际吸收外资近7成。全省回国创业发展的留学人员5万人。

  然而华侨权益被忽视的现象依然存在,华侨出国时被注销了户口和身份证,虽然国家已有法律规定,华侨在国内办理社会事务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但实际上华侨凭护照仍无法直接办理公司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法律对华侨在国内是否享有“国民待遇”、华侨所持护照与身份是否具有同等效力等未作明确表述。《条例》解决了这一难题,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针对一些华侨出国就不能领养老金的情况,《条例》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实践中,华侨的老宅基地纠纷较为多见,《条例》也明确,华侨在农村的房屋被拆除或者坍塌,由华侨本人申请,经当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经政府审核、批准,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可以恢复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且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省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将村内空闲宅基地调整安排给华侨使用。

  此外,在子女教育方面,《条例》明确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有本省户籍的,其参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广东率先在全国制定了首部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其护照效力等同身份证,不仅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与广东省华侨数量有关。华侨是中国的一分子,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华侨享受跟一般中国人一样的权益,也是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