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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正在走向规范化

更新时间:2015-08-07 11:38
  【摘要】随着近几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像雨后春笋般涌出,但是根据近期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发布的《规定》显示,民间借贷正在被规范化,而P2P作为民间借贷的形态之一,如今正在被监管层纳入规范为范畴内。

  “变异”P2P纳入规范
  继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P2P监管找到归属即银监会之后,此次最高法《规定》明确界定了“民间借贷”的定义。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笔者表示,此次定义的明确划分放宽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在过去,典当、担保、融资租赁等细分金融领域均有自身单独的法律法规,而现在均统一界定为民间借贷。”刘新宇表示,这是巨大的变动。
  刘新宇表示,纵观当前P2P行业,出于自身具有资质或为扩大业务范围等原因,不少P2P平台与小贷公司、商业保理、典当行等细分领域相结合,产生大量的P2P“变异”。“这些业务的实质依旧是民间借贷,法律层面并不想将这些‘变异’排除在外。”刘新宇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对比1991年,当前民间借贷已经发生了大量的变化,其中之一即过去民间借贷更多为生活性借贷,而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国民财富的增长,生产经营性的借贷大幅度上扬,相反生活性的民间借贷大幅度下降。
  与之相伴随的是,借贷的主体逐渐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甚至发展到企业的负责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贷,借贷以后又用于企业,这样的情况非常复杂。当情况逐步复杂后,非法集资现象大量涌现,仔细划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又与非法集资大量交织。

  民间借贷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
  目前,民间借贷行业普遍存在高利率现象,此前曾有“4倍”的红线,而当时银行贷款利率为6%,24%的利率行情已经为行业默认。
  此次,《规定》对于借款利率有了最新的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杜万华表示,此次《规定》划分了“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从多年来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没有这么高,所以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这次规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无效。”杜万华表示。
  一位P2P平台负责人表示,目前行业中,虽然贷款利率24%是公开的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早已突破这一红线,并通过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头多样的收费形式将借款者的“差额”补足。
  刘新宇表示,最新提出的贷款利率36%这一新标准为平台设定了24%~36%之间12个点的缓冲区间,但是对于贷款利率超过36%这道红线的平台,在未来不排除将采取严厉整治措施。“针对现实情况,一方面保证民间融资的正常需求,另一方面则部分放开,集中力量将整治目标锁定在贷款利率超过36%以上的平台。”刘新宇说。
  随着P2P行业的发展,“信用中介”已经成为P2P网贷公开的秘密。在《指导意见》下发之后,P2P网贷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的定位被“官方确定。”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P2P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136家,环比增长5.32%。其中,新上线平台数量为217家,新增问题平台109家。截至2015年7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到895家。
  《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慧择提示:继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下发的《指导意见》之后,为P2P的未来发展找到了监管人,而此次最高《规定》是更加明确的对民间借贷进行了定义。国家出台这种政策不仅是维护了广大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意味着民间借贷正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