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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责任免除

更新时间:2010-06-13 16:01

  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