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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调整工伤保险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5-08-25 09:28
  【摘要】笔者从吉林市社保局了解到,吉林市对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可得相应的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进行了新一轮的调整,其中伙食补助费将按照吉林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支付。

  从吉林市人社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吉林市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得知,8月1日起,吉林市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吉林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支付。

  对于工伤保险统筹人员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产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需经市医保局审核,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含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下同)的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乘坐火车的,报销硬席座位票、硬席卧铺票、高铁(动车)二等座位票;乘坐长途客运汽车的,报销汽车票;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的,报销三等舱(包括三等舱)以下舱位船票;就医途中至住院前、出院后至返回居住地途中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的,报销普通车票。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吉林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0%支付;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住院前和出院后的住宿费(累计不超过7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吉林市上年度日平均工资的60%支付,凭发票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有:挂床住院的;治疗非工伤的;达到出院指征,应出院而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未经吉林市医保局审核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超出本通知确定报销标准的费用,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和自带交通工具的费用;就医陪同人员发生的费用。

  另外,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慧择提示: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劳动社受伤时能够提供相应的补助,这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还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关爱。吉林市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补助费用,将可以进一步减轻劳动者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