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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合大病保险介绍

更新时间:2015-08-04 19:26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开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通知》提出,2014年,要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90元左右。各地要调整和优化统筹补偿方案,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以上,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50%左右。

  《通知》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受益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以地市或省为单位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各地要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运作。做好新农合基本保障、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间的衔接,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发挥制度整体合力。

  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将乡村医生的一般诊疗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元,且一般诊疗费不低于5元,新增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在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将价格调整后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项目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在支付比例上予以倾斜,稳定并控制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研究制订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物的支付政策,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在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发挥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拉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差距,引导患者分级、有序就诊。

  加快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的联通。2014年,力争将联通的省份扩大到15个左右。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通过新农合信息平台、自主协商和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等方式,开展参合农民跨省异地就医结报试点。

  慧择提示: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在巩固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的基础上,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大病保障范围。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切实为父母减轻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