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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提高工伤职工待遇 工伤保险水平提高

更新时间:2017-08-26 19:31
  【摘要】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日前,青岛为完善工伤保险,青岛再次提高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这也是青岛连续第11次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

  青岛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死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为: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8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上述三项待遇将于近期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青岛工伤保障范围已实现了职业人群全覆盖。截至2014年12月底,青岛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36.7万人,参保单位8.9万户,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95.5万人。

  慧择提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伤保险的待遇也逐步提高,这也显示了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也在一步步提高。但是工伤保险中还有许多需要解决的稳定,仍然有很多职工得不到工伤赔偿,面对这样的问题,各地区就应该加强监督,完善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