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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下发通知 10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更新时间:2017-08-28 12:25
  【摘要】国家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的通知》,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明确表示将于10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对于不同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也不同,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自行调整基准费率。

  《通知》就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明确了费率的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社部、财政部。

  为了做好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人社部、财政部还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细化要求,并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通过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等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慧择提示: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国工伤保险健康发展,国家决定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据数据显示,费率调整后,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达150亿元。费率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不会因此下降,相反将会每年适当上调待遇水平,以保障伤残工人的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