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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理赔纠纷:不保墙外物?

更新时间:2010-06-08 15:35

  家庭财产保险理赔纠纷:不保墙外物?

  只因太阳能热水器固定安装在室外,损坏后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吗?日前,江苏省一消费者反映,其安装在自家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被大风吹倒而报废。因他曾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答复称,太阳能热水器放在室外,不属于家庭财产,故不能予以理赔。保险合同中如何定义家庭财产?空调、热水器等部分部件安装于室外的家用电器,是否算作家庭财产?这些用品一旦损坏,消费者是否应获得保险赔偿?

  热水器损坏被拒赔

  江苏省高淳县的徐先生反映,2007年夏天,他安装在自家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被大风吹倒,整个箱体和吸热管全部报废。徐先生曾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长效家庭财产保险。事后,徐先生来到这家保险公司高淳县支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后拒绝理赔,理由是“太阳能热水器放在室外,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徐先生表示难以接受。徐先生认为,太阳能热水器是由室外太阳能板和室内部件组合而成的家用电器,如果没有外部设备,该热水器无法使用,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其放置在室外,就认定其不是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无明确定义

  为明确保险业中有关家庭财产的定义,当事人查阅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均未能找到一个明确的定义。上述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中称,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主要险种之一。凡存放、坐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具体来说,在界定家庭财产的范围时,这家保险公司的表述是“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室内”,后两家公司表述为“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

  至于家庭财产具体包含哪些物品,保险业通常有一套约定规则,即通过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条文形式罗列出可保物品、不保物品。例如,家用电器、家具可保,有价证券、自行车不保等,并列出一系列附加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在上述3家保险公司合同列出的“不保财产”条款中,没有发现太阳能热水器和空调。

  合同中没限定的应理赔

  2007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保险监督管理局信访办一位姓黄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在为消费者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时,对家庭财产的定义确实存在一些约定,在拟定合同条款时,有的会在合同中约定为“室内”,并载明详细地址,一般存放在室外(包括阳台)的物品都不保。消费者在签合同时,要对存放于房顶、阳台等地点的可能引起争议的财物进行特别约定,严格根据合同执行,以免权益被侵。徐先生的纠纷中,如果保险合同上没有明确列出太阳能热水器不保,损坏后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被保险人如果无法与保险公司协调解决,可以写出书面报告,并携带保险合同复印件向保监局信访部门咨询。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万福认为,在我国保险行业中,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内容,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范围,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拟定方和提供方,在向消费者出具合同时应该主动提供保险范围内的物品明细,对于“不保财产”也应该一一加以明确。被保险人也要尽量全面细致地考虑条款项目和可能遭遇的问题。

  徐先生的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家用电器可保,室外物品不保,太阳能热水器是家用电器且部分位于室外,对于这种情况,江苏南京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龙才认为,合同条款出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倾向有利于合同的非提供方。在徐先生的纠纷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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