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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及生育保险费率将下调

更新时间:2017-08-27 11:36
  【摘要】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好的保障,国家将从10月1号起下调工伤保险费以及生育保险费率。据悉,此次的调整减轻了单位与员工的缴费负担,为员工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同时,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 0.9%、 1.1%、1.3%、1.6%、1.9%左右。而在同一行业内,又细化不同的档次。

  各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这意味着各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可动态调整。

  人力社保部表示,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而经过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在生育保险方面,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而对于未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则无需降低相应费率。

  据介绍,合理是指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的情况是各地并不均衡,有的当期收不抵支,有的存量就可支付一年半以上。由此,人力社保部强调降低费率不搞一刀切,只有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相应费率才须下调,并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慧择提示:工伤保险费率的下调,不会影响到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生育保险费率的下调,能够提高对女性职工的就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