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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于10月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更新时间:2017-08-28 02:55
  【摘要】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文表示,将于10月起,部分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以缓解地域发展不平衡、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等问题,减轻各参保企业的负担。管理部门并表示,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并不会影响待遇水平的降低,相反每年或将随着生活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而逐步上调生育保险待遇。

  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自10月1日期,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同时,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也将调整,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国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此前生育险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调整后,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

  同时,涉及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费率的地区,应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方案。

  此外,人社部、财政部还联合发出通知,决定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慧择提示:管理层决定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过多地区实行费率降低政策,以缓解基金发展不平衡问题,在促进区域统筹发展的同时也减轻参保企业的缴费负担。据管理层表示,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测算可为全国企业减轻120亿元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