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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中的风险规避案例解析

更新时间:2017-08-26 03:54
 

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此时他是CONSOLlDATOR,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2004915,该无船承运人在KOBE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2004918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2004923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CFS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2004925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请问:

(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无船承运人要承担责任。作为拼箱经营人,在装港自己的仓库接受了完好的货物,装箱、发运并签发了清洁提单,他就应负责自装箱仓库直到卸港的CFs拆箱并将同样完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货物发生了损坏,货方就有权向其提出索赔,作为CFS货物的承运人就应承担运输途中所产生的货损货差。如果真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损失是实际承运人所至,无船承运人也应先行赔付收货人的损失,然后再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时,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在铅封完好的情况下通常班轮公司不会负责任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损坏是由于船舶不适航、货箱不适货或船方未能克尽职责所至。无船承运人自己在货运站装箱、施封以及进口后的拆箱工作,船公司交出与出口时同样完好的集装箱,而且铅封完好,班轮公司责任终了。

(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分析:无船承运人可以买保险,投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