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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可拒绝多次要求提供材料

更新时间:2010-06-04 16:59

  被保险人可拒绝多次要求提供材料

  浙江保监局相关人士26日解读说,针对目前保险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时限、形式等作了重大修订,强化了保险公司及时理赔的义务,促使理赔“提速”。

  调整以下内容:

  一是增加保险公司“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目前,保险公司在通知被保险人提供证明材料时存在口头通知或多次要求补充提供的问题,客观上拖延了理赔时间,增加了被保险人负担。

  针对这一状况,修订后的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这意味着,今后多次要求补充理赔材料,被保险人可以拒绝。当然,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二是增加了保险公司“及时核定义务”。针对目前某些保险公司在处理部分赔案时久拖不决的问题,新《保险法》就保险公司核定及拒赔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新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特殊约定,保险公司拒赔的决定只能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后33天之内作出。

  三是明确“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报案的法律后果”。原《保险法》仅规定“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是没有规定未及时通知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等法律后果,导致实践中极易发生纠纷。针对这一问题,新《保险法》明确了相关法律后果,这意味着对于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的部分可以拒赔,反之则不能拒赔。

  此外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支付赔偿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