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切实保障人们的权益,国务院日前决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全面实施
大病保险并不是空谈,现已逐步在实施,这有利于解决人们看病难的问题,减轻人们的医疗负担。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相继启动了大病保险的试点工作。梁万年介绍说,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31个省份均已开展相关的试点工作,其中16个省份全面推开,分别有287个和255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工作,覆盖人口约7亿,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
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又提高了10到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梁万年解释说,大病保险主要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叫“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以这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分子是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在回答“50%这一报销标准如何确定”时,梁万年介绍说,如果报销比例过低,可能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导致发生家庭灾难性支出的可能性加大。此外,“大病”是按照费用来界定的,这次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我们就认为达到了“大病”标准。“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保筹资水平的提高,报销比例也会逐步提高。”梁万年说。
“大病保险在前几年的试点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各地试点进展不平衡,部分群众
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仍然较重。”梁万年说,为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还要求,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主要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它能够切实保障人们的权益。此外,大病保险实现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目标并非是空谈,它的实现具有较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