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大病保险,并表示在年底实现全面覆盖城乡医保参保人的目标。据悉,青岛市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已实现
大病医保全覆盖,并且城乡的待遇水平保持一致。
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
据了解,职工大病
医疗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保留原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二是按照不超过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总额0.2%的标准,按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大病医疗救助的补助待遇分为三类,一是超限补助,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该标准全市不定期调整,职工20万元,居民1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职工补助90%;居民一档、学生儿童补助80%,居民二档补助70%。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40万元。
二是大额补助,在一个年度内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该标准由青岛单独制定)以上的部分,职工补助75%;居民一档、学生儿童补助60%;居民二档补助5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按照该标准,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了60万元。
第三类补助方式是特病补助,针对特殊的病种额外增加的补助方式,是大额补助的一部分,专门对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病患者,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3000元,职工补助75%;居民一档、学生儿童补助70%;居民二档补助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财政安排3亿元保障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是青岛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础上的延伸,也是青岛社保的特色。青岛最早在2012年7月探索建立了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大病患者统筹范围外负担和统筹范围内负担给予不同形式的医疗救助。医保城乡统筹后,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大病保险不同的是,救助资金全部来自财政,且不分城乡差别,实行职工和居民同一待遇。
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另外,接受社会捐助和各种形式的赞助。目前,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亿元,职工和居民参保人统一使用。
大病救助累计支出2.4亿元
大病救助中,城乡职工和居民享受统一救助待遇。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统筹范围外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规定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特药特材救助方面,对特殊的药品和医用材料,确定为特药、特材救助项目。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医疗费,救助70%。大额救助方面,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60%,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支付10万元。特殊救助方面,低收入家庭参保人可享受民政部门的特殊医疗救助。
从2012年7月实施至今,青岛大病救助累计支出已达2.4亿元,其中特药特材救助已由当初8个特药、1个特材增加到目前24个特药、2个特材,累计救助8950人次,救助金额达10903万元。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有利于减轻人们的医疗负担,为人们提供较高层次的待遇,切实保障人们的权益。此外,城乡待遇水平一致,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体现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