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大病保险托底 需完善商业保险机构

更新时间:2017-08-27 13:57

  【摘要】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地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这对于特困群体来说,无疑是巨大福音。但是很多地区将大病保险与商业保险机构结合起来,这一方式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为缓解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负担,2012年以来,我国已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试点,由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借助“市场之手”弥补基本医保的短板。大病保险推出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托底”作用,困难群体因无钱治病而走极端的状况有所减少。然而,媒体人在采访和调研中发现,由于缺乏可持续性及配套机制,大病保险的“市场之手”依然面临“有力使不上”的问题。

  首先,目前全国各地大多利用城乡居民医保结余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虽然这种做法不会额外增加群众负担,但由于各地医保结余状况不同,很难保持其可持续性,卯吃寅粮甚至无以为继的状况也在所难免。

  其次,由于能够提供的资金和利润有限,各地推行大病保险普遍“霸王硬上弓”,利用行政权力强行向保险机构摊派,过分强调其社会责任,忽视了其逐利本性。但是,“强扭的瓜不甜”,缺乏利益驱动,保险机构自然没多少主动性,不但效果大打折扣,也必然难以持久。

  此外,商业保险机构介入医疗监督时,也碰了“一鼻子灰”。由于大病保险报销意味着从商业保险机构身上“割肉”,控费无疑是商业保险机构的重要任务。然而,行政和技术两大“壁垒”的存在,让保险机构面临两难:行政壁垒方面,医院并不愿商业保险机构“侵入”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技术壁垒方面,商业保险机构自身也需要配备专业的医疗人才。

  凡此种种都说明,商业医疗保险这只“市场之手”,介入医保领域时依然存在“水土不服”,行政思维和技术壁垒都是阻碍大病保险顺利实施的“拦路虎”。而由于缺乏足够的“外力”,各地大病保险参与方普遍“心有余而力不足”,知道了“病因”,却不愿“治病”。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继续确定大病保险“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并制定“时间表”,无疑是一种强有力的“外力”。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这两条“硬杠杠”,不但给各地施加了推进大病保险的紧迫感,更要求各地在推进过程中进行制度创新。

  慧择提示:虽然商业保险机构与医保相结合购买大病保险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方,但是大病保险仍需商业保险机构托底。只有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对策,商业保险机构就会发出最大的效力,让大病保险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