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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6 01:54
  【摘要】城市居民大病保险此前在多地展开试点工作,获得了较好的反馈。为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减轻群众大病就医负担,昨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指出,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逐步提高支付比例,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市场环境;部署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安全高效绿色发展之路;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

  会议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会议决定,一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二是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三是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

  慧择提示:国务院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中心,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患病参保人员家庭减轻医疗负担,避免“因病返贫”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