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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7 06:20
  【摘要】工伤保险能够帮助企业转移责任风险,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但它的保障水平较低,不能较好的满足人们的需求。为了提高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近期,乌鲁木齐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此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顺应了时代的发展。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5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2元。

  据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人员介绍,截至2014年底,全区共有22576人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目的在于提高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为人们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促使人们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切实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