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的申请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公安部门、医院 或依法有权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书;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6.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请求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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