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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财产综合险后因私自移动货物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更新时间:2017-08-26 18:52

  【摘要】赵先生为自己租用的仓库投保了保额为430万元的财产综合险,发生火灾后,保险公司以赵先生私自移动货物未告知为由,拒绝理赔。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场大火,让从事电动车生意的赵先生遭受了不小的损失。幸运的是,赵先生之前为自己租用的两个仓库以及仓库内的存货都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投保额为430万元。

  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29万,理由是赵先生在火灾前私自将2号仓库的货物转移到1号仓库存放,而且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所以对被烧的2号仓库的货物不予理赔。对此,赵先生认为,他当初是对两个仓库内的所有货物都投了保,保险公司应该全部赔付。

  市民投诉400多万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赔29万
  赵先生的两个仓库在郑州市经开区南曹乡祥云寺村。今年4月5日凌晨2时许,赵先生租用的1号仓库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至凌晨5时许大火被扑灭,未蔓延到2号仓库。在经开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以排除放火,排除外来火源,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火灾中,赵先生存放的大量电动车成品以及配件被烧毁。赵先生说,经清点,损失在400万元左右,他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聘请了第三方进行评估。
  “我损失400万,投保额是430万,但是公估报告上给我赔20多万”,赵先生说,他非常气愤,随后公估公司先后给出3次报告,25万、27万、29万……赵先生又多次找保险公司协调,但对方只依照公估报告的结果。

  保险公司因私自移动货物未告知保险公司,故拒绝理赔
  笔者看到,赵先生所持的3份公估报告都是由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写明,对1号仓库及仓库内的存货认定属于保险标的,29万元的赔偿就是针对这一部分。但是在1号仓库中,有大量被烧的物品原本存放在2号仓库,“被保险人将2号仓库内所有存货移至1号仓库时并未告知保险人”,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公估认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赵先生解释说,他将2号仓库内的物品全部移到1号仓库,是因为电动车组装时,需要将配件转移到1号仓库进行组装。而且,当初投保时,他对两个仓库内的所有货物都进行了投保,“合同上也没写不让挪动,不挪动我咋组装?”
  另外,赵先生还对公估公司的清算方法有质疑。他告诉笔者,当清点损失时,有部分电动车配件因为被火烧化,粘在一起,无法清点具体数量,“100件里边大概有一二十件分不出来”,在统计时,公估师在统计完的数字后打了一个问号,表示存疑。而在公估报告出来后他才发现,所有存疑的数字,全部被按50%折算,这也让他无法接受。
  那么,赵先生的质疑是否合理?昨日下午,笔者陪同赵先生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该公司“非车险理赔部”的一位楚姓工作人员回复说,公估报告是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既然公估报告已经出来,就应按照公估报告执行。对于赔付的金额,楚先生也表示,“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公估报告执行的”。
  王先生随后联系了公估公司,则被告知,现在公估已经完成了,再有问题直接和保险公司协商,公估公司不再参与。
  “既然是‘公估’,就要公平、公正、严谨,一次事故给我出3份报告,每次的结果还都不一样,让我咋相信?”赵先生说。

  律师说法可重新委托公估公司评估损失
  关于赵先生的质疑,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的马伟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私自转移货物为由拒绝理赔,是站不住脚的。
  马律师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本案中,赵先生从事电动车组装行业,对电动车的配件进行转移,是合情合理且必须发生的。另外,从事实情况来看,当事人进行的货物转移,只是正常的搬运行为,不会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所以投保人没有必要告知保险公司。
  对于公估公司的报告,马律师认为,虽然公估公司是双方共同约定委托的,但如果公估公司对同一事件连续出了三份不同的报告,投保人完全有理由质疑公估公司评估的标准不客观,可以申请重新委托公估公司进行评估,或者起诉至法院后由法院委托公估公司进行评估。

  慧择提示:为了避免理赔时发生纠纷,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注意保单中列明的免责条款以及投保人应当应尽的义务,投保财产综合险的投保人,在将所保财产移动至别处时要及时同时保险公司,以免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赔,给投保人自身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