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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出台新政策 待遇水平得以提高

更新时间:2015-07-14 14:07
  【摘要】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为居民提供的养老保障,但它的保障水平较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已无法满足人们较高的需求。为了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我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并将在近期实施。

  缴费档次增加2个
  对于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有了更多选择。《意见》明确,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并授权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个人多缴 政府多补
  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意见》建立了“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多缴多补”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方面: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据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选择100元到5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占75%。“长缴多得”主要体现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面,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如缴满30年,每月基础养老金加发至少30元。居民自己缴费的全部金额、政府补贴或者村集体补贴将全部划入个人养老账户。湖北是继浙江省之后,第二个实施此项政策的省份。

  政府补贴可以继承
  《意见》调整完善了居民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办法。
  根据国务院8号文件规定,《意见》明确,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结合国家要求和前期各地的实践探索,《意见》规定,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据介绍,基础养老金包括国家规定标准基础养老金70元/月、地方政府补贴以及个人缴费。例如武汉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80元/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则为1800元。

  缴费年限可“接续”
  此次调整,明确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为适应参保人员流动性需要,《意见》专门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意见》规定,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慧择提示:新政主要对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了上调,这意味着居民享受是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得到了提高。同时,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这有利于促进居民养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增加参保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