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了解,北京保监局向各
人身保险公司及在京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等下发《通知》,要求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
保险产品的,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同步实施录音,矛头直指
银保销售误导。
近日,北京保监局向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在京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实施录音;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笔者注意到,实际上,早在去年7月便有多地监管机构出台类似规定,要求或者鼓励对银保渠道销售的某些保险产品进行录音录像,矛头直指银保销售误导。业内人士表示,鉴于北京地区的特殊性,未来不排除更多地区跟进的可能。
对期交产品影响较大
在谈到对于银邮渠道保险的销售管理时,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要求北京地区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在2016年1月1日起实现对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同步录音,有条件的可以实施同步录音录像,达不到要求的营业网点应停止销售保险产品,并将录音录像的实施条件作为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审批事项的参考因素。
二是强调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销售过程录音录像的管理责任。明确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需要,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保险产品销售录音录像资料。人身保险公司不得与不具备录音条件的银邮类建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三是提出录音录像保存时限要求: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录音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至保险产品合同终止后2年;如遇客户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应延长保管期限至纠纷结束后2年。
据了解,2014年7月,北京银监局印发《商业银行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指引》,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在2015年底前实现个人投资类产品销售过程的录音录像,其中也包括了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
对于目前银行网点是否严格执行了上述录音规定。某险企高先生在与笔者交流时透露,目前银行销售的那些复杂的期交型产品还是做到了录音,但是对于一些简单的保险产品现在基本上转移到了自助机构和网上银行等渠道了,所以这些简单的产品也就无所谓录音的问题。由于需要录音,再加上一些繁琐的流程(如财务和健康告知、风险测试)等因素,所以现在期交产品在银行卖得并不好。
笔者上周以客户身份走访了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在北京地区的部分网点,发现大多数网点更喜欢卖固定收益类的保险产品,也有网点销售一年期的万能险产品,有的银行网点甚至建议笔者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保险,但没有网点向笔者推荐期交型保险产品。
业内:其他地区或跟进
据了解,并非只有北京要求对银保销售保险产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去年7月,上海保监局就出台了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修订稿),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限制在专门区域,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进行销售,并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该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样在去年7月,深圳保监局和深圳银监局也出台类似的规定,鼓励银行对保险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银保渠道实施录音甚至录像,其矛头直指银保销售误导。此前保监会通报的2015年一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今年一季度消费者投诉事项涉及人身保险的共有3220个,其中保险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977个,在这些投诉中涉嫌销售误导投诉775个,占违法违规投诉的79.32%;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保险销售过程采取欺骗或隐瞒方式误导消费者;因
分红险产品收益不符合预期要求退保等。笔者此前也接到多起消费者银保投诉,发现举证难是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如多位消费者曾向笔者反映在银行存钱被忽悠成买保险的所谓“存单变保单”案例,消费者往往是在银行办理业务一两年后才发现当初误买了保险。但由于时间久远,消费者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被误导。不仅如此,在相关的投保书上,还有消费者的真实签名,银行还可借此说消费者是清楚知道当时购买的是保险产品。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谓百口莫辩。
业内人士表示,对银保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更容易鉴定各方责任。鉴于北京地区的特殊性,未来不排除更多地区跟进的可能。
慧择提示:此次北京保监局下发的《通知》对期交产品影响较大,针对那些达不到录音要求的营业网点,保监局要求停止销售保险产品。除了北京要求对银保销售保险产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这种做法容易鉴定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