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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诈骗行为的意义与分析

更新时间:2017-08-25 19:20
  【摘要】失业保险是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提供一段时间经济补偿的保险。近期,通过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寻找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在失业保险制度中的行为表现,分析了失业保险的欺诈行为产生的破坏性。

  分析失业保险中被保险人欺诈的意义
  失业保险欺诈行为对失业保险的危害非常大,首先该类行为会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在征缴过程和发放过程中出现大量流失,影响失业保险的正常运行;其次这种欺诈行为损害其他失业保险参保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失业保险的公平性;最后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猖獗使得失业保险制度原本应有的互济性和激励功能无法正常发挥,长此以往,会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失业保险的信心。有效防范欺诈行为已经成为失业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任务。因此,理性分析失业保险制度,深入探究预防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有效策略,合理改进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失业保险中欺诈行为分析
  失业保险的正常运行分为三个流程: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基金发放。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主要发生于基金征缴和基金发放流程。在基金征缴时,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缺缴、迟缴失业保险费的做法是欺诈行为;在对基金进行管理时,任何人或者任何机构对基金进行挪用或者据为己有也是欺诈行为;在基金支付时,参保人伪造材料、隐瞒就业获取失业待遇的做法也认定为欺诈行为。被保险人是失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研究重点将集中于对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进行探究与分析。
  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失业保险也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按所调研地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3%,其中员工所在单位应缴纳员工工资占总额的2%,员工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1%,农民工可以选择不用缴纳个人所需缴纳的部分。由于部分参保单位和职工出于短期利益考虑,逃避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失业保险监督机制不完善,而且对逃费处罚力度不大(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具体针对中小企业逃费的执行上却力度不够。因此这种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除了拒不缴纳保险费以外,还有部分参保单位存在隐性欠费。按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应当以职工的实际薪资为缴费标准,部分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代替职工实际薪资水平进行缴费。从所缴纳的账面看,这些企业并不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现象,但由于缴费的基数与实际的工资不规范,形成了企业实际缴费不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足额收取失业保险费的局面,即隐性欠费(王天喜、夏循福,2000)。隐性欠费虽然不直接违反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但由于未按照实际的工资基数标准缴费,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在征缴过程中的大量流失。
  目前,所调研地Z市失业保险机构对信息仍以纸质版材料进行存档。这种不完善的传统手工存档方式导致保险机无法及时精确地查实企业的实际工资标准。其次,Z市的失业保险费由地税代为征收,但是地税与失业保险之间信息系统无法实时共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就难以实时获得企业员工实际工资数额。

  慧择提示: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督与惩罚措施,以期望减低失业保险中的欺诈行为产生的概率。失业保险欺诈行为对失业保险的危害非常大,不利于失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