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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更新时间:2017-08-28 11:26

  【摘要】因夫妻关系不和,妻子董某为丈夫刘某购买巨额人寿保险后,伙同情人王某将丈夫杀害后骗保。近日黔江法院审理了此案件,因为被保险人被投保人故意杀害,判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购买保险布局杀丈夫
  家住黔江的董某与刘某曾有一个温馨的小家庭,但之后关系越搞越糟,分居期间,刘建与另一女子同居,还生了个儿子,对原有家庭更是不闻不问。董某被激怒了,也与同村男子王某产生感情。2011年初,刘某在黔江某乡修房卖屋挣了不少钱,但分文未给董某和两个女儿,这让董某对刘某彻底失去信心,准备“搞死刘某”。
  一心要报复的董某,担心两个女儿将来的生活,便想到给刘某购买保险,受益人为两个孩子。
  2011年5月5日,作为两个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董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丈夫刘某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额为26万的终身寿险一份,受益人是两个女儿。
  保险购买后,她和王某多次跟踪刘某行踪。2013年7月5日,王某在黔江区一个小地名叫白虎山的地方,残忍地用铁锤将刘某活活打死,并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逃回黔江城区。事后,董某将王某染血的衣服扔掉。
  同年7月26日,董某被黔江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5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对董术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而王某,因故意杀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起诉支付保险被拒
  虽未被起诉,但董某始终没有忘记那张保单。由于索赔不成,两个女儿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黔江法院一审认为,被保险人刘某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因为有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故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案件中投保人董某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