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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市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规定上限和下限

更新时间:2017-08-27 02:44
  【摘要】社保待遇水平较低,鉴于这种情况,贵州市今年对社保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对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规定了上限和下限,切实保障城镇职工的权益。昨日,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发布了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据介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487元,月平均工资为4040.58元。就此,贵阳市对今年年度社保费缴费基数标准进行调整。社保五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项。按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共计要缴纳社保缴费基数的41.2%(工伤除外),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0.2%以上(包含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医疗保险7.5%、生育保险0.7%、工伤保险),参保者本人共计仅缴纳11%(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

  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单位社保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之和或难以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工资总额高于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之和的部分,按规定补收。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1616.23元为缴费基数,超过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2121.7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至300%之间的,以实际工资额为缴费基数。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列,按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232.47元)至300%(12121.75元)进行保底、封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5年1月起执行。参保单位职工2015年1-6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差额部分,于2015年7月进行一次性补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5年7月起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5年1月起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616.23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2121.75元。基本医疗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5年7月起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今年7月19日前可到贵阳银行申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并按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一次性预存2015年1-7月的养老保险费和2015年7月的医疗保险费。7月20日贵阳银行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2015年1-7月养老保险费和7月份医疗保险费进行一次性扣缴。未到贵阳银行申请变更缴费基数,且原缴费基数在1616.23-12121.75之间的,仍按原缴费基数缴费。
  另外,今年1-6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需按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单位需要对本单位2015年1-6月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补差的,请于2015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缴费基数补差业务,市社保中心于2015年9月起分批开展2015年1-6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的待遇重算工作。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提醒,社保缴费的多少,直接影响参保者今后的养老金、工伤保险等,如果参保职工发现单位没有按自己实际工资标准办理社保手续,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甚至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慧择提示:社保保障参保者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待遇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地对参保人的权益进行保障。贵州市对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是为了提高待遇水平。但此次调整,并没有过于上调,这基于对参保人缴费能力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