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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保改革的相关情况

更新时间:2017-08-27 04:07

  【摘要】现在都是全民医保,但是医保中仍然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医保改革就在这些问题中应运而生,当然医保改革的路程是很遥远的,只能一步一步的完善。下面就是关于医保改革的最新情况。

  医保改革中市区四家医院升级为三级
  自新的医保年度起,扬州市中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和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等四家医院将调整为三级医院;参保人员在其就诊,将按照三级医院相关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可以转外就医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扬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相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自7月1日起,扩大市区转扬州市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转外医疗机构”)范围,将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及苏州市域范围的医保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和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我市转外医疗机构范围,转外就医报销比例按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在转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其在原转外医疗机构产生的后续门诊放化疗相关医疗费用,由转外医疗机构出具门诊放化疗证明后,参照转外就医住院政策予以报销。肝(肾)异体移植参保人员在转外医疗机构进行移植手术后,其后续在原转外医疗机构门诊复查的相关医疗费用,参照转外就医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医保中的特殊病种
  根据《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二类门诊特殊病种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通知》文件规定,从7月1日起,对部分二类门诊特殊病种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进行调整,保障参保门特人员的合理治疗需求。

  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上调至6万元
  根据《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新的医保年度起,市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同时,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含在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个人缴费金额由3元/月调整为6元/月(退休人员在其每月划入的医保个人账户中予以扣减)。

  大病补充医保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规定,从7月1日起,市区职工医保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开始施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超过15000元以上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报销、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报销比例55%-70%不等。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报销。因涉及信息系统开发,市社保中心暂定从今年11月开始具体办理申请报销事宜。

  医保中的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关于市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和《关于公布市区首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备案产品的通知》文件规定,市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目前经市人社局备案经办此类健康保险的公司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等四家。
  根据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后,其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结余额3000元;参保人员一次性申请办理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手续时,一个统筹年度内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额度不得超过个人账户结余总额的30%,累计不得超过4000元。具体购买事宜可咨询相关保险公司。

  居民医保
  市区(暂不含江都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申报缴费期(社区居民为4月1日—6月20日;在校学生为9月1日—10月15日)内缴费到账的,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整医保年度(社区居民为7月1日—次年6月30日;在校学生为9月1日—次年8月31日)。
  根据《关于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非登记期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5年7月1日起,非正常申报缴费期内,因户籍新增、户籍迁入、新入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且首次申请参保的人员也可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新参保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断保后重新续保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其中,因断保重新续保的办理有效时间为当期医保年度起始时间起半年内。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一些关于医保改革的最新情况。从上面可以知道此次医保改革,不久更加完善了,而且还注意到了之前医保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改革创新。人们以前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