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巨灾保险何以仍然缺位
据初步统计,青海省内保险机构在玉树地区的承保业务主要以财险、车险、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人寿保险为主,其中,财产保险承保金额合计74774.9万元,机动车辆保险金额31564.01万元,责任险限额2336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2391万元、人寿保险金额1254.8万元。
保险业两年前在汶川大地震中积累的理赔和救援经验,在此次玉树地震中得到又一次验证和完善。然而,细辨这些理赔内容,令人遗憾的是,国内的地震保险尚无人开发,呼吁多年的巨灾保险制度仍遥遥无期。我们不能不重新审视涉灾制度的构建是否足够完善——在三年内两度重大地震灾害发生的伤痛面前,呼唤国家赶紧制订“巨灾保险”,以来护佑民生。
地震灾害保险的缺失曾是汶川地震留给我们的一道伤疤。尽管,2008年12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已经写下了“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的条文。但遗憾的是,根据《经济参考报》和《中国保险报》今年3月的报道,时至今日,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地震灾害在寿险中基本不属于免责条款,而在财险中却大多属于“除外”责任,财险公司的多数险种基本都将地震和海啸“拒之门外”。
《防震减灾法》中关于地震保险的描述,曾被认为是适时的善制弥补。然而在该法规颁布到玉树地震发生的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我国专门的地震灾害保险甚至巨灾保险却一直止步不前,不能不令人备感遗憾。数据显示,保险赔付占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的比重非常低——1998年洪水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亿元,国内保险公司共支付水灾赔款30亿元左右;2008年年初的雪灾中,保险赔付近50亿元,只占1500亿元损失中的3%;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而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亿元,仅占经济损失的0.7%。国内灾害保险赔付率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
因此,尽早建立专门的地震保险机制甚至巨灾保险机制已是刻不容缓,让作为特许经营的具有相当公益性的保险业,在巨大灾害发生时发挥普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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